一、依據《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》(以下簡稱本辦法)及行政院發布之113年(西元2024年)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辦理。
二、本市私立幼兒園113年度國定假日、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日退費規定說明如下:
(一)本退費公告適用於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及準公共幼兒園。
(二)依據行政院發布之113年(西元2024年)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,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為2月8日(星期四)至2月14日(星期三)共計7日,2月8日(星期四)調整放假,並於2月17日(星期六)補行上班,符合本辦法第8條第3項國定假日、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日達5日(含例假)以上之退費要件,爰請事前妥善向家長說明得退費天數及可扣除之收費項目,並應採事先扣除方式辦理,以減少家長疑慮與爭議,且減省後續退費之作業程序。
(三)依據前開說明,本次春節應退費天數,扣除例假日( 113年2月10日及2月11日)以及應辦理補班之113年2月17日,依規定應退費日期為113年2月9日、2月12日、2月13日、及2月14日共計4日,各類型機構依放假天數(2月計有4日)與2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核算退費方式如下:
1、私立教保服務機構退費規定,以「本市核定之午餐費及點心費月收費數額÷當月教保服務日數×應退費日數」為公式計算退費(無條件進位至整數位)。
2、準公共幼兒園退費規定,以「家長每月繳交費用÷當月教保服務日數×幼兒當月未就學日數」為公式計算退費,未繳費者亦免辦理退費(無條件進位至整數位)。
(四)113年2月8日(星期四)因屬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,該日費用應列於同年2月17日(星期六),故113年2月教保服務日數共計21日,若有幼兒請假應符合本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辦理退費。
(五)倘幼兒園與家長協商113年2月17日為放假日者,當日不應納入2月收費期間計算,113年2月之教保服務日數則以20日計。
(六)倘機構原收費期間不包含春節假期,則無須辦理退費事宜。
(七)本退費標準為本辦法所訂最低標準,各機構得與家長另行約定更優於本辦法之收退費規定,惟不得低於本辦法所訂之最低標準 ,倘家長仍對退費有所疑義,各機構應積極溝通並妥善處理。